巴西众议院2011年9月通过一项新法案,今后资方开除员工时,应按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而定,最多要提前90天通知被解雇员工。现行规定是员工有被提前通知30天的权力。
有关法案早在1989年时已经在参议院获得通过,目前只需再经总统签署批准后正式立法,该项新法案是联邦宪法的补充规定,早在1995年时就呈交众议院审议,结果一直滞留在众院,迟迟未获表决。
新法案保留现行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,不过补充规定每工作满一年者再加3天,最多可增加60天,如工龄满20年者,通知解雇期限最多可增加到90天。
众议院议长马可·迈亚(PT)解释称,新法案不能用作追究过往解雇补偿问题,在新法案正式实行之前被解雇的劳工,不应以该法案为依据追加补偿。现时仍然就业的劳工可以享受新福利,被解雇和自动离职的劳工享有同样权力。
工会力量(Força Sindical)会长,众议员小保罗(PDT)称,所有工龄两年的劳工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劳工纠纷,工会将会指导最近两年之内失去工作的劳工通过法律途 径争取福利。 他说:“迪尔玛总统签署批准后,我们就会展开行动。”